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
本報訊 重慶巫山縣人民法院日前公開審理了該縣城市建設開發公司經理向勇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好處、收受賄賂一案,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向勇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財產2万元。
經審理查明,2006年底,巫山人李志中為了獲得巫山縣城市建設開發公司開發宁江
路工程監理費120万元的監理業務,對向勇提出想做這一業務,并承諾按監理費的10%給予好處費。向勇同意后,李志中挂靠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壩監理工程公司,于2007年1月獲得委托監理合同。同時,為了再次獲得巫山縣城市建設開發公司開發神女停車場的設計業務,李志中又對向勇以10%的好處費相許。向勇同意后,李志中挂靠重慶建工集團工程設計公司,于2007年2月獲得該設計合同,李志中后分三次送給向勇好處費15.5万元。
2007年8月10日,向勇主動到巫山縣紀委供述了收受李志中賄賂15.5万元的事實,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向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15.5万元,其行為已构成受賄罪。但向勇在偵查机關尚未立案前,主動向紀檢机關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朱薇·
(編輯:Ben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