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本報訊 去年下半年,廣州房价猛漲,業主賣房后反悔的事件頻頻發生。蔡先生和李先生擁有的位于環市東路東方廣場的一處房產,在去年6月5日后簽訂轉讓合同后价格一路飛漲,他們后悔賣房,并自認“反悔有理”,因其在售房時尚未取得房產證,訴至法院要求确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近日,越秀區法院駁回蔡先生和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愿賠買家3000元
蔡先生和李先生2002年12月向中信廣州發展公司購買了在建預售商品房,該房產位于環市東路,面積為73.46平方米,尚未取得房產證。他們訴稱,去年上半年向房產中介詢問該房地產能否出售,滿堂紅公司表示可出售并為其放盤。2007年6月5日,兩原告持有認購書与買家鐘先生及滿堂紅公司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將該房以88万元的价格出售給鐘先生。
兩原告在起訴狀中指出,涉訟房屋未取得房產證,依法不能進行交易,故三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根本無法履行,請求法院确認該合同無效。原告愿意退回定金,并提出自愿賠償鐘先生損失3000元。
被告:簽合同時已給了定金
鐘先生答辯稱,其与原告簽合同時已經給了定金,雙方還口頭約定合同訂立后80天內辦好房屋過戶手續。由于在辦理手續期間,該房屋价格隨市場變化而大幅上漲,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記者昨日咨詢有關中介,目前該房的二手价格已在100万元左右。
鐘先生認為原告繼續履行合同并無障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為被告的滿堂紅公司也認為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表示如果合同有效,將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該《房地產買賣合同》。
法院:賣方后來已取得房產證
越秀區法院在審理期間查明,截至2007年11月8日,本案涉訟物業已過戶給兩原告。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但當事人通過簽訂買賣合同确定在條件成熟時辦理交易,并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法院認為,本案涉訟物業既然已在審理過程中辦理過戶,并且本案當事人就原告出賣其預期可取得的房產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主張涉案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該合同為有效合同。至于原告訴請解除合同的問題,因被告已支付定金,且不同意解除合同。對于這一請求,法院同樣不予支持。·粵建法·
(編輯:Ben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