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字懇切 句句良言
·本報記者 黃穗誠·
本報訊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近日公示公開征求公眾對《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獲得的意見。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負責起草的《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被市政府列為2008年立法預備項目。為做好立法工作,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
辦法》、《廣州市規章制定公眾參与辦法》及《關于加強我局規章草擬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該局于2月14日至3月16日針對《規定》在网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于3月14日召開專家論證會,听取了相關專家、學者、律師等的意見和建議。
這些人士的不少意見和建議很有見地,記者將其中某部分內容摘錄報道。《規定》的總則中增加關于原則的條款。
第一條“……保障房地產中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修改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房地產交易各方當事人已經包含中介机构和合同各方。
第二條第二款中對房地產估价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具体。在第二條中,未對“房地產价格評估”進行定義,建議增補“房地產价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价值和价格的經營活動。”理由:中介服務主要包括提供咨詢、經紀和房地產价格評估等三方面內容。《規定》中僅就“咨詢、經紀”給予定義,缺乏完整性。
第五條第一款為企業設立登記設定前置性行政許可,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建議刪除。
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中“訂金、誠意金”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确規定,其法律性質不同于“定金”,屬中介服務行業不規范收費行為,不宜在政府部門正式規章中進行認可,建議刪除本項。
第十三條增一款:房地產中介服務机构和人員不得就同一物業同時接受交易雙方的委托,不得就同一物業同時收取交易雙方的佣金,不得欺騙、隱瞞交易各方當事人物業的實際交易价格,不得收取房地產買賣雙方交易差价。
第十六條第二款建議刪除“及支付誠意金”。
對嚴重違反的處罰僅是“停牌”,處罰過輕。建議遵循上位法律法規及《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審核《規定》法律責任的條款。
网上公眾留言:以前的法規說,二手房交易服務費是成交价的2.5%(上限),沒有明确是交易雙方各收2.5%,還是雙方加起來2.5%,給中介公司鑽空子;現中介公司都是按交易雙方各收2.5%即每宗交易收5%來收的,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活躍時,這樣做很不合理,收費太高了,應該明确并降低收費。
(編輯:xia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