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案例
歷時半年有余,經過兩次開庭,一度炒得沸沸揚揚的上海玉佛城業主委員會訴上實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移交有關物業管理資料一案初見分曉。日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依据《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上實物業”應當向原告玉佛城業委會提供相關房屋及設備交接驗收資料、
建設施工工程圖紙、水電煤工程圖紙等資料的复印件以及業主入戶的資料复印件和小區物業服務收支賬冊的复印件;第三人上海長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應當向玉佛城業委會提供相關的物業查驗報告,相關房屋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以及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2005年9月,玉佛城第三屆業主委員會正式啟動選聘物業服務公司的招投標工作,上海宏城物業公司中標,“上實物業”落聘。玉佛城業委會通知“上實物業”向“宏城物業”辦理移交手續,并要求“上實物業”在2005年12月31日24點以前撤离玉佛城小區。嗣后,“上實物業”既沒有撤出小區,又拒絕移交相關的物業管理資料,小區物業管理一度出現“雙馬并槽”,糾紛膠著,訟爭頻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經34名業主代表中22名業主代表或業主討論通過,提起移交有關的物業管理資料之訴,事關小區業主公共利益,符合訴訟主体資格。原告要求被告物業公司移交有關的物業管理資料,要求第三人開發商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理由正當,符合《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据此作出上述判決。·侯榮康 周凱·
(編輯:班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