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決改建者和屋主負責維修
案件回放
樓上改建,樓下房屋開裂
蔡先生是江門市胜利新村某號501室的住戶。不久前,蔡先生樓上601室的鄰居何先生在收到陳女士交付的購房款2万元后,將該房屋移交給陳女士使用,但未辦理過戶手續。5天后,陳女士開始對
這幢房屋進行室內建筑改建,陳女士不但加建了衛生間、增加了房屋間的牆体等裝修活動,還將大量建筑材料堆放于室內。
陳女士改建、裝修房屋期間,引起蔡先生居住的501室部分天花和橫梁出現裂縫。蔡先生遂向陳女士提出交涉,并于當月兩次分別先后向江門市城監局及房產局投訴。之后,蔡先生委托江門市房產局房屋安全辦公室對自己居住的房屋作安全鑒定。兩天后,房屋安全辦公室作出的《鑒定報告》确認,蔡先生房屋大廳門口處的天花板縱向開裂貫通3.7米的大廳,縫寬0.3毫米;飯廳的橫梁离右支座1.1米處“U”形開裂,梁底處裂縫不連貫,縫寬0.1毫米;右側房間天花板縱向開裂,長4.5米,縫寬0.1毫米。該報告綜合評議該單元為一般損坏,處理建議為:予以維修加固。
一個月后,江門市房屋管理局向陳女士發出整改通知,認為陳女士在裝修過程中增砌間牆、增設衛生間等行為違反國家建設部第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通知要求陳女士將有關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設計方案、設計施工圖等資料報送備案;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体和承重結构,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的,必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違規建筑物拆除,恢复原貌,將整改方案報送備案。
在接到通知書后,陳女士只是對其房屋進行了部分整改。整改后,陳女士和何先生也沒有申請房產局或者原樓宇設計單位或者相關資質單位進行驗收、鑒定。
二個月后,蔡先生和陳女士房屋轄區所在的江門市胜利社區居委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在調節過程中達成協議:陳女士對601室改建前的房屋裂縫安全鑒定報告情況再次鑒定;找原樓宇設計單位和房產局對601房改建后的房屋裂縫安全進行全面鑒定;安全鑒定費由601房負責支付。此后,陳女士和何先生并沒有執行該調解協議。于是,蔡先生在几天后將陳女士和何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被告負責修复蔡先生房屋
案經蓬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蔡先生与陳女士、何先生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鄰關系准則處理,并依法公平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相鄰方的合法利益。
陳女士雖不是601房的登記權屬人,其通過購買該房屋的行為并實際控制601室房屋后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在未經法定机构審批同意的前提下,變動建筑主体和承重結构,擅自拆改室內房屋的牆体及加建衛生間、牆体,致使蔡先生所有的501室房屋天面、橫梁出現裂縫,給蔡先生的房屋安全留下隱患。陳女士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陳女士在經江門市房產管理局發出整改通知后將進行部分整改,但501室房屋的裂縫并沒有消失,因此,陳女士對此應停止侵害,采取補救措施,進行維修,消除危險,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維修費用。陳女士對上述房屋進行維修應當聘請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并經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601室登記權屬人何先生作為相鄰房屋的權屬人,雖然涉訟的房屋損害行為并非其造成的,但在尚未變更房屋所有權前提下,其房屋的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作為權屬人應當承擔責任,与實際使用人一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蔡先生在起訴時要求陳女士、何先生賠償經濟損失6万元。由于蔡先生沒有提供其因陳女士的裝飾裝修活動行為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依据,法院也已确定由陳女士、何先生對501室的裂縫采取補救措施并負擔相關費用,因此,對蔡先生請求陳女士賠償經濟損失6万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蔡先生還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1万元,陳女士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活動對蔡先生的生活或者身体會產生影響,但尚未造成嚴重結果,不符合有關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的標准。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蓬江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陳女士、何先生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601室房屋內加建的建筑物進行拆除,將該房屋恢复原狀,消除危險。陳女士和何先生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蔡先生的501室房屋內大廳門口處的天花板、飯廳的橫梁及右側房間的天花板的裂縫進行維修,消除危險,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在接到判決后,陳女士和何先生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院在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近日,江門市中院依照我國《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駁回陳女士和何先生二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李昕 李翔·
(編輯:班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