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師、項目經理權利義務條款進行一項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均需要派出人員參与,所以涉及人員非常繁多,在具体施工過程中,工程師和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的重要角色,關系的工程的順利施工和竣工。99版施工承包合同對其相應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确,但目前我國建設市場中,很多情況下漠視了工程師和項目經理的權利
義務,由于漠視和不規范操作,往往形成爭議,產生糾紛。對于建筑企業而言,應當在合同簽定和履約管理中重視如何适用工程師和項目經理的權利義務。
一、發包方派遣的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
99版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條款中對工程師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模糊的規定,并載明工程師所行駛的職權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确,但很多建筑企業認為此并不重要而予重視,在合同談判階段和施工階段不作出明确的溝通和實際的實施,這是非常錯誤的。為此,建筑企業應當在合同簽署談判或施工過程中作到以下几點,以便對今后工程進行和結算有利。
1、簽定合同時,如果有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在合同中明确載明監工程師的姓名、職務、監利職權;如果沒有監理單位,那么發包人指派的工程師的姓名、職務和職權應當予以細致明确。
2、現實中有的發包人工程師可能會指派代表,若指派代表,建筑企業應致函發包人确定該代表的相關姓名、職務和職權范圍,避免隨意确定工程重要事項,造成爭議。
3、除了工程師外,明确發包方派遣到工地的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特別是將具有變更、簽證、价格确認等認可權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作出清楚的規定,防止無效簽字所帶來的損失。
4、施工過程中,對于比較重要的文件來往,比如簽證函、价格确認函、隱蔽工程驗收函、工程設計變更、材料變更、工程部分結算文件等文件,在想發包人确認時,必須以合同中載明的有權确認的工程師或相關管理人員進行确認,切不可讓無權确認人員确認。
二、承包方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是建筑企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其代表承包人与發包人進行聯系、處理合同履行中有關一切重大事宜,負責全面組織項目的實施。許多建筑企業,在簽署施工合同中明确了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和職權,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卻以非項目經理人員行使項目經理的職權,導致了許多來往函件無法律效力,最終導致了工程相關事實确認和結算的難度增大,甚至導致材料商的起訴,對此,建筑企業應當作好以下几項工作:
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位、職權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确載明,如果項目經理下有現場施工人員具体負責組織施工,那合同也要具体明确對施工人員姓名、職位和職權等,一方面便于發包人了解工程具体負責人,另一方面便于工程施工過程中相關管理人員的職權和与發包人聯系的權利解決。
2、對于工程相關材料的進場、价格的确定、質量問題等重大与材料商的交涉問題,一般應當由項目經理進行确認,但在項目經理授權的情況下,也可有被授權的施工人員負責處理,這也需要在相關材料合同中予以明确,避免因材料問題導致工程質量追究或款項追討。
3、致于發包人的重要文件,比如工程簽證、設計變更、价款變更、材料更換、部分結算、隱蔽驗收、最終結算報告等,一定要由項目經理簽署并發出,而不是由相關管理人員簽發。耿爽律師簡介:
耿爽律師現為廣東某著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專攻建筑領域法律問題,現任全國律師協會民商事委員會委員,被評為全國建筑領域百名优秀律師之一。
(編輯: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