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3月15日起施行
本報訊 一級注冊建筑師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由5年延長至8年,二級注冊建筑師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由兩年延長至4年。建設部日前頒布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以下簡稱新《細則》),對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有效期
作了重新規定,旨在保證考試質量,進一步維護一線設計人員利益。
据了解,注冊建筑師考試為多科目滾動考試,要求考生在一定時限內通過全部科目。通過對近年來考試情況的分析以及行業內的反映,不少考生都是因為個別科目無法在五年內通過,而造成其他已通過的科目失效,不得不再重新考試。新《細則》將考試合格有效期适當延長,保證了考生有充足的應考次數,确保一批具有相應水平的建筑師獲得注冊建筑師資格。
新《細則》明确了繼續教育的作用和學時要求。注冊建筑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繼續教育標准,繼續教育作為注冊建筑師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的條件之一,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40學時。
新《細則》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建設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52號)同時廢止。·靜雯·
(編輯: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