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敬偉·
備受關注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今年元旦起開始實施了。然而,公眾在欣悅之余也有困惑和疑問:如何將寫在紙上的權利變成現實的福祉呢?筆者認為,這种轉換不是相關單位的自覺執行就能實現的,依然存在著當事各方持續博弈的過程。
顯然,支付“三倍工資”絕非立法本意,乃是帶薪休假全民普惠制的
一种救濟手段。對于不同性質的單位而言,其最大善意乃是嚴格執行全員帶薪休假,特殊情況下才可以三倍工資補償。這是所有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
實踐表明,對于許多企事業單位來說,別說帶薪休假,就是勞動保障、工作時間、薪酬給付、性別歧視、同工同酬等職工基本人權方面,都難盡人意。据統計,全國每年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例50余万起,非公有制勞動爭議數量在56%以上,企業敗訴居高不下。而這些勞動爭議,并非是在無法可依或缺乏監察、仲裁和訴訟架构才發生的,而是漠視職工法定權利或自己法定義務的前提下所帶來的。
觀照這种有法不依的習慣痼疾,筆者認為,主要症結在于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而嚴格執法,則是政府的公共責任。因為對職工而言,固然存在著帶薪休假的權利渴望,可是其工作生活依賴于單位,不能形成實質平等的契約關系,因而對單位的違法違約毀權往往敢怒不敢言。敢于突破這一利益潛网依法維權的案例不是沒有,但結果往往是職工贏得了官司卻丟掉了飯碗,而且有時在胜訴后也很難得到實質性的經濟補償。
有感于此,筆者認為,作為公共管理者,前期的執法要到位,中期的監督核查也要跟上,后期的仲裁調解更要深入。也就是說,將帶薪休假從紙上權利變成普惠的現實福祉,關鍵是依法治理上要全過程風險監控。
(編輯: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