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雨·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職工帶薪年休假這一廣大職工非常關心的問題,記者近日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問: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
職工的工作積极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机關、團体、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体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問:年休假的天數是多少?
答: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問:職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辦?
答:目前,确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的標准,條例規定: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問: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關系是什么?
答:目前,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与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确規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親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网民提出,探親假与年休假是兩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經研究,條例刪去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問:如何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
答:條例對年休假的監督机制作了3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据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三是,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据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