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黃穗誠 通訊員胡堉慧·
本報訊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机构及從業人員今后向客戶推介二手房屋時,要出示房地產說明書,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將受到處罰,中介信用情況需向社會公布。這是近日起至3月16日征求公眾意見的《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的。
目前廣州市持資質證
經營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机构有1284家,分支机构1174家,持職業資格證的從業人員達39468人。如何規范中介行業和中介行為,是政府監管市場和行業的首要目標。《征求意見稿》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素質、行為規范、誠信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強調了制度化、規范化,并嚴格要求——規范中介行業和中介行為的要點有以下這些:
嚴格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机构,必須具備房地產中介資質方可從事房地產中介經營活動。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必須持職業資格證方可為客戶提供服務,并須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遵守執業操守。
全面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從房地產中介服務机构店鋪的公示內容、接受業務、廣告宣傳、推介業務、帶客看房、商議交易、利益披露、合同簽訂、業務記錄、資金行為等方面入手,詳細規范房地產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各個環節的行為,使中介操作透明化、公開化、規范化。
房地產中介服務机构推介房屋時,應出示包含房屋坐落、用途、建筑年限等內容的房地產說明書。房地產中介服務机构与業主或出租方共同承擔保證房地產信息真實的義務。
公示房地產中介市場信用情況。市民買賣、租賃房屋時,可根据政府公布的信息自主選擇中介為自己提供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机构設立分支机构時,如誠信資質不達標,將不允許設立或增設分支机构。從業人員誠信不達標的,將被強制參加培訓學習,直至培訓合格。
任何房地產經紀机构及經紀人員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為防止房地產中介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征求意見稿》設專門條款嚴懲代收代管交易資金行為。
對注銷執業證的行政處罰進行了細化,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适用不同的暫停期限,有的停牌三個月,有的停牌半年等,處罰期內确實改正的,可考慮恢复執業,体現了懲處与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原則。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