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首個配合《勞動合同法》實施相關辦法出台
本報訊 工資發多少、什么時候發,員工可与企業協商。記者近日獲悉,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省總工會与省企業聯合會共同出台了“關于貫徹《勞動合同法》全面推進工資集体協商工作的意見”(下簡稱《意見》)。据悉,這是廣東省配合明年新法實施出台的首
個相關辦法。《勞動合同法》第五章針對目前企業工資分配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确規定:企業職工一方与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等事項訂立集体合同或工資調整專項集体合同。
至于怎么集体協商,新法沒有具体表述。《意見》就此提出具体要求:協商內容包括工資分配制度、職位(工种)工資標准和分配關系;職工工資總額、工資水平、分配形式和調整幅度;職工工資發放時間和支付辦法;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發放標准和辦法等八方面內容。
向來處于弱勢地位的員工如何和企業展開平等對話呢?首先要推選代表。企業与工會或職工方的協商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企業和工會或職工代表任何一方均應以書面形式發出工資集体協商要約,并明确提出協商的時間、地點和主要事項等。對方接到要約書后,應于20日內予以書面答复,回應要約,并做好協商准備。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暫時中止協商。其間,任何一方都可申請勞動行政部門、上級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等介入協調處理。工資集体協商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工資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為一年。
据了解,目前全省已有4.7万多家企業開展工資集体協商,簽訂了工資集体合同。《意見》要求,各地要全面實施“工資集体協商三年行動計划”,力爭到2010年底,全省已組建工會的企業建立工資集体協商制度的比例達到60%,未組建工會的企業,通過開展行業(區域)性工資集体協商,擴大覆蓋面。
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工資集体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經協商解決不成的爭議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陳捷·

向來處于弱勢地位的員工能否和企業就工資問題進行平等協商呢?圖/資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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