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受賄是企業公關行為
本報訊 因身体不适而中止庭審的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原董事長李飛,近日又出現在廣州市中院的法庭上受審。公訴人認為他對受賄100多万元的指控當庭翻供,不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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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起訴書顯示,李飛自1992年至2007年1月間,先后6次收受別人的“賄
賂款”,包括57万多元人民幣、38.8万元港幣、2万元美元、5000元英鎊及一批物品。最早的一單受賄,是在李飛任天河區副區長時分管該區城建工作,面臨拆除的天河區南崗漁港酒家的老板張某送給他人民幣10万元、港幣8000元,使得該酒家的拆遷工作得以延緩。另据指控,李飛出國的“考察費”、女儿出國的“留學宴會”、平時豪賭的“籌碼費”等,都有人代為“埋單”。
李飛的律師為其辯稱,在起訴書的六單“受賄事實”中,不存在權錢交易,“受賄”這一說法不成立。他同時強調,1993年的那一宗指控,“行賄人”張某經營的是一間注冊資金僅為20万的酒店,但卻一次性“賄賂”李飛10万元人民幣、8000元港幣,不僅情理不通,結合當年的消費水平,也是匪夷所思的。
當天,李飛受審的法庭里坐滿了旁听人員,法庭外走廊上還站著很多李飛的家屬,他們神色焦慮,當法官宣布此案擇日宣判之后,門外的家屬們急切地向法庭內張望。記者注意到,听力不好的李飛臉色顯得很憔悴。·穗法·
(編輯: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