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為了解決“違章建筑”這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全國人大剛剛通過的《城鄉規划法》在法律責任當中做出了明确的規定:違章建筑強制拆除權由政府行使。
對于普通百姓來說,這樣一項規定可能還不會引起普遍關注,但這确實是
一項很重要的變革。《城鄉規划法》新在何處?我以為最大的新意,是改變了過去“制止違建是政府管理部門的事,拆除是法院的事”,最終結果是行政力度的制止遠遠無法控制違章建筑的發生;而通過法院來強制拆除,又因為漫長的司法訴訟,沒完沒了因果扯皮,使拆除違章建筑因為效率較低而無法形成應有的震懾力。如今,法律規定制止与拆除全部由政府來執行,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權責脫節,有利于提高執法效率。
但是我們又不能不看到,由于傳統的某些慣性,“違章建筑強制拆除權由政府行使”的規定,在帶給百姓更多期待的同時,也使政府面臨巨大壓力和挑戰。
挑戰一,對違章建筑“禁止”的環節要求更高。誰都知道拆除違章建筑難,難就難在建的時候沒人管或管不了,建起來成為當事者的重要財產后又要拆,事主怎么能不急?過去,由于拆除違建的“難”字可以推給法院來寫,許多政府部門或“軟”或“懶”,甚至拿著“睜一眼閉一眼”來送人情。現在拆除的權力和義務都要由政府來承擔,難易自擔。但是由于很多習慣是不太可能一夜之間就改變的,所以能不能“禁得住”都還是一個很大的未知數。
挑戰二,考驗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什么才算是違章建筑?當事者与執法者往往各執一詞,其中的歷史糾葛、現實矛盾錯綜复雜。執法者如果把并非違規的建筑當作違章建筑拆除了,當事者完全可以通過司法訴訟來討公道。如果政府輸了官司,是要依法賠償損失的。
挑戰三,少數基層政府本身的違法行為。如今許多違法建筑,是在一些基層政府自身違法后,“上行下效”的結果。盡管有些違章建筑是政府主觀上想“辦好事”留下的,但是在法律面前,在百姓們睜大眼睛等著“看公平”的時候,政府的价值取向如何,協調能力如何,執法決心如何,都是未來無法忽視的巨大挑戰。
輕輕的一句“違章建筑強制拆除權由政府行使”,對于中國社會來說,意義可是非同小可。《城鄉規划法》修補了以往法律、法規的諸多漏洞。而得到授權的政府,只有對自身來一番脫胎換骨的能量強化,我國的城鄉建設,才能有望走向健康發展的軌道。 ·馬龍生·
(編輯:Win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