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8月24日—30日在京舉行,會議听取了關于城鄉規划法草案修改情況等匯報,法律草案根据常委會會議的初次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正在進行二審的城鄉規划法草案根据違規建設的不同情況,作出了更有針對性、操作性的規定。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對未按規划要求進行建設的處罰,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規定,以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全國人大法律委同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研究,建議將上述條款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划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划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不能沒收實物的,沒收全部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罰款。
農民原宅基地建房是否需規划許可由省級規定
農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住宅是否需要規划許可?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開始進行二審的城鄉規划法草案對此未作具体規定,而是授權省區市制定具体的管理辦法。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對農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是否都要實行規划許可管理,建議再作研究。有的地方則提出,對農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規划許可證,是由鄉鎮政府核發,還是由縣級政府規划管理部門核發更為恰當,建議再作研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等研究認為,這個問題以授權省區市根据本地實際情況規定為宜。
城鄉規划法草案二審稿据此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在鄉、村庄規划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划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鼓勵制定實施鄉村規划
城鄉規划法草案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指導鄉、村制定和實施鄉規划、村庄規划。
法律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了修改,在總則中增加相應條款: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划和鎮規划;城市、鎮規划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划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确定應當制定鄉規划、村庄規划的地區;在确定地區內的鄉、村庄,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划,規划區內的鄉、村庄建設應當符合規划要求。 ·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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