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杭州市建筑玻璃幕牆使用有關規定》日前下發,它對杭州市城市規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和立面裝修工程使用玻璃幕牆的設計和建設進行了規范。《規定》要求,以下三种建筑需要限制設置玻璃幕牆: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兩側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兩側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城市立交橋、高
架橋兩側相鄰建筑;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處的建筑。
四种建筑將被禁止設置玻璃幕牆:歷史街區、西湖風景名胜區內的建筑;居住小區內的建筑;住宅建筑周邊100米范圍內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建筑。
因情況特殊,确需設置的,經市城市規划專家咨詢委員會組織論證后報市政府确定。
設計單位在進行玻璃幕牆建筑設計時應按規定進行設計,并提供相關參數。在專家評審玻璃幕牆建筑設計方案時,應將玻璃幕牆的設置作為重要內容進行方案比選、方案論證;有關部門在對建筑方案和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時,應對玻璃幕牆的設置進行審查,并在相關批文中明确玻璃幕牆設置的比例、反射系數等要求。
設計單位、圖審單位不按照本規定及相關規范設計和審查,弄虛作假的,由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嚴肅處理。違反本《規定》及相關規范設置玻璃幕牆的,應責令其拆除不符合規定的部分并進行整改。 ·鮑世明·
(CY/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