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法規欠缺針對性
本報訊 据廣州市交委有關負責人透露,目前,廣州市99%的大型樓盤、新建公共場所,都不能落實同步建設配套公交。主要是由于現行法律法規沒有針對開發商的相應懲罰措施。但是,有規划局負責人則表示,小區公交站場的土地使用權歸開發商所有,強制其出錢建設于法無据,反而要考慮是否應該由政府出錢補貼開發商。
10個教師村,至今缺配套
本月14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組織調研《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的實施效果。這也是廣州市人大首次就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效果進行調研。
在座談會上,廣州市交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現在廣州公交建設面臨的一大問題,就是大型樓盤公交配套嚴重缺乏,“99%的不能落實同步建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廣州市興建的10個教師新村,至今入住率非常低。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公共配套。交委開通了公交線路,但是小區內沒有場地,“想進進不去,進去了也沒地方掉頭”。
更多的小區預留了公交站規划場地,但是遲遲不落實,或者只把公交站當做賣房的籌碼。最典型的就是荔港南灣。該樓盤在賣完房子后,馬上將設在小區內的261路總站赶走。“開發商騙了政府,最終倒霉的是市民”。
法規有漏洞,難罰開發商
据了解,在去年底實行的《廣州市城市規划管理技術標准与准則》中,明确規定:“規划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均應在小區用地范圍內配置公交站場,其中站場用地規模不小于2500平方米”。但是,很多開發商對此完全置之不理。
交委該負責人認為,造成該局面的原因在于現行法規中并沒有說明,開發商不建公交站會有什么懲罰。因此,建議在對《條例》的修訂中,加上相應條款。
不過,也有人對此表示异議。廣州市規划局有關負責人稱,《條例》中規定,公交站場的“建設費用納入工程總預算”,這一點在現實中無法做到。因為,小區站場的土地使用權歸開發商所有。讓開發商出錢建公交站場,并移交給公交部門使用。此舉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相反,在大型樓盤中,也有教育配套的規划,但是,在開發商建成學校后,政府會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的標准返還一部分土地出讓金。
廣州市交委有關負責人稱,樓盤配套公交建設有兩种模式選擇。首先是廣州金沙洲模式,所有配套設施都由政府籌建,不讓開發商介入。另一种是香港模式,由開發商建設,政府适當減免土地出讓金。政府是否應該出錢補貼開發商的話題引發了人大代表們的廣泛討論。·王海軍 何文彬·
(曉健/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