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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華社今早9時30分專電 記者從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研究小組獲悉,經過一年多的多方研究論證比較,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已基本形成。從11月9日起,這一方案在人民网、新華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网站,以及新浪、搜狐等网站上予以公布,開展民意調查。

根据公布的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點:

1、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增加1天,即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2、對國家法定節假日時間安排進行調整:元旦放假1天不變;春節放假3天不變,但放假起始時間由農歷年正月初一調整為除夕;“五一”國際勞動節由3天調整為1天,減少2天;“十一”國慶節放假3天不變;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增設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各放假1天(農歷節日如遇閏月,以第一個月為休假日)。

3、允許周末上移下錯,与法定節假日形成連休。

此次國家法定節假日制度調整方案的擬訂体現了以下原則: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數要与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适應;二是法定節假日安排要有利于弘揚和傳承民族傳統文化;三是節假日安排要盡量減少對經濟社會運行影響和沖擊;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体現社會公平,讓全体公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五是法定節假日調整要充分考慮到國民旅游需求。

國務院人士詳細解讀將來休假模式

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司局負責人認為,此次國家法定節假日制度調整方案具有以下几個特點,

一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增加1天,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1天,使廣大居民得到更多的休息時間。

二是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三個傳統節日,增加了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傳統文化影響力,同時將春節放假的起始時間調整為除夕,更加符合廣大群眾的文化和生活需要。

三是允許周末上移下錯,与國家法定節假日形成兩個七天的“黃金周”(春節和國慶節)和五個三天的“小長假”(元旦、清明、國際勞動節、端午、中秋),增加了假日的次數,節假日的分布更加合理。

四是通過法定節假日的調整和職工帶薪休假規定的同步出台,既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旅游要求,又可有效避免因出行過于集中對社會和經濟造成的沖擊,降低交通、安全、市場、環境、企業經營的壓力,有利于廣大群眾開展假日期間的各种活動。

五是國家將同步出台《職工帶薪休假規定》,為全面落實職工休假權利提供法律保障。

專家質疑假日調整可操作性 認為錯大于對

中國民俗學會會長劉魁立昨日接受采訪指出:新方案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可操作性的考驗。

比如說,清明節一般在4月4日、5日、6日中的一天,這与“五一”黃金周的時間相差25天左右,如果在這么短時間內有兩個長假,如何安排工作時間? 如果安排“串休”,則勢必向相鄰的几個周“借”周末,客觀上使得勞動者需要連續工作十几天,人們的工作習慣是否适應?中秋和“十一”長假如果在相連的兩個周內,也會出現這一問題。而且,縮短“五一”黃金周,可能使得“十一”交通更加擁擠,景區、賓館住宿等各方旅游資源更加緊張。

北京交通大學旅游管理系主任王衍用認為,這次假日調整一對一錯,錯大于對。黃金周的适度調整是應該的,有利于体現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縮短“五一”黃金周是极端錯誤的,春天是人們渴望旅游的時候,現在把“五一”黃金周縮短了,這就意味著把人們想出來旅游的天性需求給抑制了,這是“极端錯誤的調整”。

王衍用說,黃金周首先是休假黃金周、親情黃金周,社會效益大于經濟效益,而不只是旅游黃金周。旅游業在黃金周中出現的問題,這几年已經得到調整,不像剛開始時那么嚴重,所以壓縮“五一”黃金周是不科學的。

取消十一長假 也是大勢所趨

昨日,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假日改革課題組負責人蔡繼明接受采訪稱,今后取消“十一”長假也是大勢所趨。

“這如果是道多項選擇題,我想大家會把黃金周和傳統節日都選上,但‘魚与熊掌不能兼得’。”蔡繼明說,法定假日總量和國民經濟發展息息相關,不可能隨意增加。“黃金周和傳統節日都放假,假日總量會大幅增加,我們的經濟水平還沒有相應的承受能力。”

蔡繼明說,新草案規定的全年放假總量為115天,雖然只比之前多出一天,但這意味著全國的生產活動也會受一天的限制。“根据國家各項權威統計,法定假日總量的增長空間已經非常有限了,只有經濟水平繼續提高才有可能增加。”

“我認為新的休假草案還只是一個過渡方案。”蔡繼明說,“要一步一步來,放假方案每年都會調整,不是一成不變的。”

首倡改革者直言 不宜貿然取消五一

最早提出“以帶薪年假取代黃金周”的全國人大代表沙振權指出:如果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維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就直接取消一個黃金周,恐怕并不合适。

沙振權早在2001年就曾作為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提議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有薪年假,后來也几次建議改革黃金周制度。在他看來,改革或者取消黃金周,必須要有法律保障。首先應從“法”的角度,向用人單位的領導強調休息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不予職工有薪年假是違法行為。

沙振權說,在福利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普遍用法律形式規定了10天至30天的帶薪休年假制度。而我國雖然有帶薪年假制度,但在不少地方恐怕只是一紙空文。其實,這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的變相剝奪。

沙振權認為,應就《勞動法》第45條頒布詳細解釋條文。如香港特區勞工處頒布的雇佣條例規定“雇主不讓雇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酬薪給雇員,可被檢控”。他建議內地可參考此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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